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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见面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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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大人
落花也浪漫 发表于 2008-2-15 14:5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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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新闻社报道,时下上网聊天、下网见面已成为热点话题。据不完全统计,见面后双方均感到满意值为负数。为了确保网络公民安全,促进网络社会和谐,现由有关部门制定《网友见面管理条例》,请各位网民自觉遵守!
  第1条 鉴于近年来互联网网友见面出现的治安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稳定和群众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 见面前
  第3条 会见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 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六级"的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 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 见面
  第6条 见面后若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 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 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 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幕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 见面后
  第10条 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纸或杂志(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上。
  第11条 逃离网友后,可关机、换号,但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不合网络法的聚会。
  第12条 本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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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沙发
太子凌云 发表于 2008-2-15 16:26:26 | 只看该作者
挺好玩的,见网友也要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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