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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袭胸10秒吻5秒无罪 台法院以性欲为凭判案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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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大人
LM_黒檸檬 发表于 2008-8-4 01:45: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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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3日电不满“袭胸10秒”及“强行舌吻女孩5秒”事件的无罪、或扭曲判决一再发生,台当局“行政院长”刘兆玄罕见地同意组成项目小组,拜会“司法院长”赖英照,表达严正立场,要求改善。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周清玉等17位“行政院”妇权会委员日前在妇权会议上认为法官判决对社会及司法已造成惊吓与伤害,提案要求“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共同关切与处理,避免类似案件一再发生。妇权会召集人刘兆玄同意并特别指示“内政部长”廖了以协助参与项目小组,研议方案,希望未来司法审判及教育能融入性别主流的观念。

“袭胸十秒无罪事件”,发生在05年11月,彰化员林内衣特卖会上发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检方依强制猥亵罪起诉后,彰化地院以10秒钟无法引起加害人性欲为由,判定无罪。

至于“强行舌吻女孩五秒事件”,也发生在彰化县,去年9月1名男子廖某强行“舌吻”前妻13岁的女儿5秒钟,结果,彰化地方法院3位已婚女法官,认定“突袭举动,被害人尚未感到自主权受压抑”,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引发各界哗然。

周清玉代表17位委员提案表示,尽管“立法院”已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骚扰防治法”,时代在进步,大家都在往前走,但保守的司法体系却独独落在后头,并且有一段很大的距离,她强调此番去司法院绝不只是礼貌性拜会。

10秒无罪 用80年前猥亵判例

袭胸女子十秒、舌吻女孩五秒,依强制猥亵罪起诉,一审却被判无罪,妇团痛批问题出在法官仍沿用1928年法院判例对猥亵的定义,只从加害人而非被害人角度考虑,才会认为“发生时间甚短、不算强制猥亵”,“法官跟不上时代!”

妇权会委员尤美女指出,当年判例对猥亵的定义是“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然而此判例出于早年“妨害风化”罪章,目的在于“保护善良风俗”,骨子里则是男女授受不亲、女性应守贞操等观念,完全未考虑受害者是否自愿,乃是落伍的判例。

“妨害风化罪章关于性侵害的部分,1999年就增订为妨害性自主罪章,强调受害者身体自主权,法官却至今死守古早判例。”尤美女指出,法条早已修改,部分法官却无冲撞勇气,仍“揣摩上意”跟着传统走,以致新的“进步”判例难以形成。

妇女新知法律组顾问赖淑玲举例,袭胸案中,法官就是依古早猥亵定义,认为“女子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决定权遭妨害,侵害行为即已结束,且接触时间甚短,客观上并无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欲”,才判强制猥亵无罪,明明是受害者遭侵犯,法官在意的却是“加害人性欲是否满足”,完全背离当今法律“是否违反受害人自主意愿”重点。

妇团指出,舌吻案中法官也指加害人施予轻微暴行时间甚短,被害人尚未知觉受侵害,施暴即终了,“尚未有遭强制感受”,但当事人都已报警,难道无法证明她觉得性自主受侵害?还需要法官来决定?这都暴露出法官未从受害者考虑。

“如此会引起更多人存着侥幸心态,认为猥亵不超过十秒就无罪。”妇女新知基金会董事长范云指出,在前述荒谬案件后,有名女子在电梯遭**捏臀,女子要求道歉,对方竟发表“捏臀5秒无罪论”,叫她“要告去告,反正法院会判无罪”,就是法官落伍的后遗症。

尤美女强调,“我们需要新的判例,让法官摆脱传统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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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沙发
21852373 发表于 2008-8-4 01:53:42 | 只看该作者
額,   那我也跑去臺灣 這樣多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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