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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因处罚通知书拖延4个月状告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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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大人
azide3701 发表于 2012-8-10 09:0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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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实习生 李千帆) 年审时被通知4个月前冲了红灯,市民李先生质疑交警部门“超时”又跨管辖范围作出处罚,又指路上太多“信号陷阱”、“标线陷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败诉后,李先生上诉至广州中院昨日开庭。

  违规4个月后领到“牛肉干”

  李先生诉称,2009年9月20日,他所驾驶的粤A牌小汽车在开创大道荔红路口行驶时,由于左边的靠近路口路面堆积着一大堆沙,造成左转路无法通行,于是他被迫驶入右侧只能直行车道,然后违规左转弯行驶。此时,整个过程被路口的自动监控设备拍照了。然而,长达4个月时间里,交警部门并未依法向他送达交通案件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至2010年1月20日,李先生驾车前往年审时,工作人员直接作出了一份对上述事件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00元。为了年审过关,李先生当日缴纳了罚款,但他坚持认为这“迟来的处罚”是交警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遂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告上法庭,并在庭上提出了多个质疑。

  质疑一:市交警支队为何“跨区”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认为市交警支队存在跨区违法执法。即使其存在违规驾驶行为,案发地段也属于萝岗区交警支队管辖,而“萝岗区交警支队尚不作出违规认定,市交警支队却跨越地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岂不是越俎代庖吗?”李先生认为,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上,市交警支队即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违法程序作出的决定必然也不合法。

  市交警支队答辩称,该支队是根据市交警支队自动监控设备所提供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的资料,认定其违规,臻好牌大肚子茶官网,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质疑二:对违法行为为何不及时告知?

  李先生称,已经不记得当时到底是否去过开创大道了,从2009年起他的车在该路段第一次被拍照后的近4个月里,他没有接到过一次处罚告知单。李先生认为,既然自动监控设备记录其违法行为,交警却不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寄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这样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通过处罚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规则”的执法目的。

  对此,支队代理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寄送违法行为处理的通知书,其处罚决定所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罚适当。

  质疑三:信号灯长短不一标线随意变更

  说到气头上时,李先生直指市内交通到处是“标线陷阱”、“信号陷阱”,司机开车如同“十面埋伏”。他认为,在日常的交通行驶中,广州马路的单车道变更缺乏提示路牌,容易误导驾驶员违规而被罚款;而红绿灯的变更,不但变更时间长短没有标准,而且经常缺少黄灯的过渡,导致驾驶员措手不及无奈违章冲红灯。

  对此,市交警支队表示,广州市包括红绿灯在内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质量是过关的,而且设置的地点也合理,还提供了一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质量鉴定报告书作为证据。

  一审败诉:市交警支队有权处罚无时限

  白云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认为市交警支队作为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具有维护市内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职权,对于发生在萝岗区的违规驾驶行为,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针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必须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也未规定在记录违法行为多久后必须作出行政处罚,因此李先生认为交警部门不及时告知有过错不合理,不予支持。此外,法院认为李先生自称冲红灯违规全因躲避路上沙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遂驳回其要求撤销处罚、返还罚款的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违规录像有问题?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昨日广州中院开庭二审,焦点集中在交警提供的录像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上。李先生认为,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环境录像证据是由市交警支队委托代理出庭的警察所拍摄的;且录像证据的现场是萝岗区荔红二路,并非当初违章地荔红路,据此,李先生认为该证据不具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案件关联性。

  该代理人则表示,录像证据是经大队民警现场勘查并认真比对交通违法录像后录制的现场环境录像,李先生所驾驶的粤A牌车辆违法事实清楚,环境录像证据有效。该案尚待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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