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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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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外链
时间:
2014-5-6 15:23
标题: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选择、自愿参加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机构经办的职工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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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
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
其次,还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文章来源:
http://www.cignacmb.com/baoxiananli/yanglao/20130906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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